為大力弘揚工匠精神,營造崇尚技能、尊重人才的社會氛圍,根據《中共武平縣委 武平縣人民政府印發(fā)<關于實施新時代人才強縣戰(zhàn)略加快“才聚武平·智創(chuàng)未來”的實施方案>的通知》(武委發(fā)〔2023〕2 號)及《中共武平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(fā)<武平縣“梁野英才”專項行動實施辦法>等 7 份文件的通知》(武委人才〔2023〕3 號)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工作目標
從 2023 年起,每年遴選認定 3-5 名“武平工匠”。
第二條 工作原則
1.堅持實事求是原則。遴選認定工作做到全面真實、擇優(yōu)遴選、客觀公正、不搞平衡。
2.堅持公認性原則。按照“社會公認、同行公認、群眾公認”要求遴選認定。
3.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。嚴格遴選條件,保證推薦遴選質量,真正選拔出具有工匠精神、技藝精湛的優(yōu)秀技能人才。
第三條 組織機構
根據工作需要,成立“武平工匠”遴選認定工作小組,負責遴選認定工作的具體事務。遴選組成員由縣委人才辦、縣人社局、縣工信科技局、縣總工會、武平高新區(qū)管委會等相關人員組成。
第四條 遴選的范圍和條件
1.遴選范圍。主要為新型顯示、新材料、機械裝備制造、農林產品精深加工、礦產品精深加工、節(jié)能環(huán)保、文旅康養(yǎng)、現(xiàn)代服務業(yè)、優(yōu)勢傳統(tǒng)產業(yè)等領域的技能人才。
2.遴選條件。凡在武平生產、服務一線技能技術崗位工作 5 年以上,具有良好職業(yè)道德和敬業(yè)精神,具備高級工職業(yè)資格或同等技術技能水平,且近 5 年取得以下業(yè)績或榮譽之一的:
(1)獲“中華技能大獎”或“全國技術能手”稱號;
(2)享受“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”;
(3)獲國家、省級科學技術獎,并由此產生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;
(4)獲世界技能大賽前五名或國家一類大賽前三名成績,或指導選手獲世界技能大賽前五名或國家一類大賽前三名成績;
(5)獲市級以上技能大賽一等獎或獲得市級以上“技術能手”“技能標兵”“數(shù)字能手”“數(shù)字標兵”等稱號;
(6)在技術創(chuàng)新、攻克技術難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,并總結出獨特的操作工藝和操作方法,在本行業(yè)產生了較好經濟效益;或具有一定的絕技絕活,并在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(tǒng)工藝上做出重大貢獻,在武平縣內產生重大影響。
3.不得參評的情形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參加“武平工匠”遴選:
(1)有刑事犯罪記錄的;
(2)侵犯知識產權或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正在接受調查的;
(3)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(guī)或職業(yè)道德行為,對工作和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;
(4)管理期內的人才工作室領銜人、“武平工匠”、退休人員(含返聘人員)和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勤人員。
第二章 遴選認定規(guī)程
第五條 遴選認定程序
1.申報方式。可通過個人自主申報、企業(yè)推薦、行業(yè)協(xié)會推薦、專業(yè)人士舉薦等方式進行。申請人需向縣人社局提交《武平工匠遴選認定申請表》、先進事跡材料及職業(yè)資格證書、發(fā)明專利、表彰獎勵、技術成果等證明材料。
2.資格審查?h人社局根據本辦法申報要求,對參評人員的推薦材料進行初審、核實,審查合格的提交評審工作小組審議。在遴選認定過程中被舉報弄虛作假者,一經查實,將取消參評資格。
3.綜合評議。評審工作小組按照無記名投票,形成量化評價結果和綜合評議意見,提出年度“武平工匠”建議名單。
4.遴選認定。將建議名單征求縣紀委、縣委宣傳部、縣委政法委意見,對不影響遴選認定的人選,由縣委人才辦將建議名單呈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。
5.社會公示。經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“武平工匠”名單予以為期 5 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。
6.稱號確認。經公示無異議的人選,由縣委、縣政府確認為年度“武平工匠”。
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
第六條 政策待遇。對入選“武平工匠”的給予每人 0. 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,發(fā)放“梁野英才卡”綠卡,納入 G 類人才管理,管理期均為三年。
“師帶徒”制度健全,有固定辦公場所,領銜人樂于“傳幫帶”,用人單位能提供固定工作經費的“武平工匠”所在工作室,可認定為武平技能大師工作室,三年管理期內,每年給予 0.8 萬元的日常工作經費補助(其中 50%可用于發(fā)放領銜人補助)。
第七條 除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外,應積極參與縣委人才辦及其他行業(yè)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技能比賽及人才交流活動。
第八條 管理期內,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,經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,撤銷其稱號,并收回人才卡等:
1.違法犯罪或受黨政紀處分的;
2.違反行業(yè)管理有關規(guī)定,不適合享有人才稱號的;
3.因其他原因,不適合享有“武平工匠”稱號的。
第九條 管理期內,離開本縣或退休的,可保留稱號,但需收回人才卡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(fā)文之日起實施,由縣委人才辦,縣人社局、縣總工會負責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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